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
原 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嘉勳
被 告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
上原告與被告昕鮮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、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6
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
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
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
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3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