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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100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1008號 原   告 參方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勳 被   告 昕鮮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晏羽 上原告與被告昕鮮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、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56 ,95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 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月  1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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