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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16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1657號 原   告 宏尚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昌軒 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杏玫間損害賠償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,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 文。次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 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。 二、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 於民國107 年7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 ,此項裁定已於107 年7 月6 日送達原告,而原告逾期迄未 繳納裁判費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詢問簡答表、收費答詢 表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欠缺訴訟要件,顯難認為合法,應 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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