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板小字第178號
原 告 天隆電子鍍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維祥
訴訟代理人 涂宗良
被 告 逸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榮泉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
報酬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元,及自民國一○六年
十一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,但被告以新臺幣柒萬貳仟捌佰捌拾元為原告
預
供擔保後,得免為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自民國(下同)105年2月起陸續委請原告施
作貨品鍍金加工,原告均依約加工完成並開立營業發票請款
在案,總加工款為新台幣(下同)72880元,
惟被告
迄今仍
未給付,屢經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
爰依契約之
法
律關係提起本訴,求為判決:被告應給付原告72880元及自
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
息
等情,且為被告所不爭執,自
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二、從而,原告依契約之
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
額、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
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 所定之
小額訴訟事件,而為
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
依職權宣
告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
法令為理由向本院
提出
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
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
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
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
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 日
書 記 官 莊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