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180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委任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1802號 原   告 明健執行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鍊 訴訟代理人 丁美云 被   告 朱孟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,於民國107年8月20日言詞辯論 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 年12月26日與原告簽訂委任 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,委由原告申請勞工保險失能給付 之理賠相關事項,並約定原告於案件執行中或已取得診斷證 明書時,被告不得要求解除或終止本契約,否則視同本委任 契約乙方已完成(系爭契約第1 、6 條參照)。因被告患有 痛風石等疾病,原告依委任意旨,分別於107 年2 月23日 、107 年3 月1 日、107 年3 月6 日協助被告至永和耕莘醫 院風濕免役科、復健科、風濕免役科等取得診斷證書,料 ,被告竟於107 年3 月10日以永和郵局第92號存證信函終止 委任,經原告委請律師於107 年3 月29日寄發存證信函通 知被告給付委任報酬,未獲理睬,爰不得已提起本件訴訟 。甲方若故意拒絕或拖延應提供之相關資料或配合作業, 經乙方通知後仍不能配合者,視同甲方違約,乙方得解除契 約,甲方且應賠償乙方違約金,勞工保險新臺幣(下同)伍 萬元整;乙方於案件執行中或已取得診斷證明書時,甲方不 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,否則視同本委任契約乙方已完成,甲 方應給付乙方本件應理賠總額30% 之服務報酬,而且乙方得 向甲方請求懲罰性之違約金為本件應理賠總額之30% ,系爭 契約第5 、6 條分別訂有明文。原告已依委任意旨執行勞工 保險理賠申請事宜且已取得診斷證明書,業如前述,則被告 依系爭契約規定自不得終止,是以,被告終止契約之意思表 示,視同原告業已完成委任事務。茲因被告終止委任後,原 告未能知悉其後續理賠之確定金額,爰依系爭契約第5 條規 定以勞工保險之違約金5 萬元請求,故依系爭契約第5 、6 條規定提起本訴,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5 萬元,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等語。 二、被告則辯稱:原告營業項目並沒有這筆勞保理賠項目。原告 有陪被告去聲請診斷證明,他們是告訴被告有什麼問題,他 們可以幫忙,但是也是要被告進去看醫生才有診斷證明書。 後來被告有拿診斷證明書去聲請勞保失能給付,但是沒有核 准給付。被告在聲請理賠前就已經寫存證信函給原告要解除 委任,並聲明:請求駁回原告之訴等語。 三、原告請求被告給付5 萬元之依據為系爭契約第5 、6 條規定 ,惟查: 1、「違約金:甲方(即被告)若故意或拖延應供之相關資料或 配合作業,經乙方(即原告)通知後仍不能配合者,視同甲 方違約,乙方得解除契約,甲方且應賠償乙方違約金:凡勞 工保險、公教保險、學生保險、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每種新台 幣伍萬元整,農民保險新台幣參萬元整,商業保險每種保單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。」系爭契約第5 條固有明文,然原告並 未舉證證明其於被告在107 年3 月10日以永和郵局第92號存 證信函通知終止系爭契約前,有故意或拖延應供之相關資料 或配合作業,經原告通知後仍不能配合之違約情事,原告主 張被告應依系爭契約第5 條規定給付違約金5 萬元,尚屬無 據。 2、又「視同履約:乙方於案件執行中或已取得診斷證明書時, 甲方不得要求解除或終止本契約,且不得將本件委任事項另 行委任他人處理,甲方並不得故意拒絕或不配合提供資料, 否則視同本委任契約乙方已完成。故甲方應賠付乙方本件應 理賠總額30% 之服務酬勞,而且乙方得向甲方請求懲罰性之 違約金為本件應理賠總額之30% 。」系爭契約第6 條固有明 文,然被告本件勞工保險失能給付之申請並未獲准給付,此 有被告所提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 年4 月24日保失字第1076 0131690 號函文影本可稽,自無所謂應理賠總額,原告以前 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給付5 萬元之服務酬勞或懲罰性違約金亦屬無據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系爭契約第5 、6 條規定,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5 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之5 計算之利息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又原告之訴既經駁 回,其假執行之聲請,亦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之。 五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9第1 項 之規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,000 元,由敗訴之原告負 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