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板小字第1839號
原 告 陸樂電子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中和
訴訟代理人 陳怡均
被 告 呈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周麗華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7 年10月9 日
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參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
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理由要領
原告主張之事實,
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訂購單、出貨單、交
貨單
暨包裝明細表、託運單及請款單等件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
期受
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作
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
自認,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5 日
書 記 官 陳嬿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