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21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213號 原   告 李玖 被   告 賴振興       多瓦娜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家興 共   同 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7年8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,361元,及被告賴振興自民國107年 1月4日起;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起,均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4,000元,其中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餘由原 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2,46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。 並主張如下: 被告賴振興係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之受僱人。賴振興於民國 106年8月24日18時3分,駕駛車號000-0000號之車輛,行經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前,與正在倒車之原告所有車輛 (車號:000-0000號、營業用小客車,下稱系爭車輛)發生 碰撞。系爭車輛經送修後,修車期間4日,致系爭車輛不能 營業,受有營業損失每日1,541元,共計6,164元;此外,系 爭車輛之後方攜車架也因碰撞而受損,修復費用為6,300元 ,以上合計為12,464元,應由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。 二、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,並辯稱如下:原告當時倒車,雖 有開啟閃黃燈,但已經占用車道,被告賴振興開車經過時, 有按喇叭警告。被告賴振興是直行車,原告是從路邊倒車出 來,應該要讓被告賴振興先過。被告賴振興為了閃避原告倒 車,才超過雙黃線繞行原告車尾,但原告還是一直倒車,應 負主要的肇事責任。至於原告主張因修車受有營業損失之日 數及數額並不爭執,攜車架部分有毀損及其修復費用亦不爭 執,但應予折舊等語。 三、本院判斷如下: (一)就肇事責任部分:本件車禍經送請新北市政府行車事故鑑 定委員會鑑定,認原告駕駛營業小客車,倒車未注意其他 車輛及行人,為肇事主因。被告賴振興駕駛自用小貨車, 跨越分向限制線,為肇事次因。此有鑑定意見書(新北車 鑑字第0000000號)一份在卷可按。而本院於107年8月9日 言詞辯論期日當庭勘驗本件事故現場監視器之結果,發現 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邊倒車,占用車道,被告賴振興駕 駛自用小貨車行經該被系爭車輛占用之車道時,並未停止 等候原告倒車完成,反而逕行跨越分向限制線,繞行原告 之車尾。而原告應注意被告賴振興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已行 駛前來,竟未注意應先停止倒車動作,待賴振興駕駛自用 小貨車通過後再行倒車,反而繼續倒車,致車尾撞到賴振 興駕駛自用小貨車之車側,而發生本件事故。本院參酌上 情,認原告倒車應注意往來車輛而未注意,持續倒車致生 本件事故,過失較重;被告賴振興見原告倒車不願停等, 反而跨越分向線繞行,也同有過失,但過失較輕。故認本 件事故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之肇事責任,被告賴振興 負擔百分之三十之肇事責任。 (二)就原告主張損害部分: 1、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,修車期間為4日,每 日營業損失1,541元,合計為6,164元等情,為被告所不爭 執,堪予採信。 2、原告主張攜車架因本件事故受損,修復金額為6,300元; 而該攜車架使用期間約半年,折舊部分願以原價之五分之 一計算等情,被告亦不爭執。故本件原告攜車架損害金額 為5040元(6,300*4/5=5,040)。 3、綜上,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失為11,204元(6,164+5,04 0=11,204)。 (三)綜上所述,參照被告賴振興應負擔百分之三十之肇事責任 ,本件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賴振興賠償之金額應為3,361元 (11,204*30%=3361)。原告請求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 應負雇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,合於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,亦屬可採。 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 3,361元,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(被告賴振興自107年1 月4日起;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自106年12月22日起)至清償 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 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六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4,000元(裁判費1,000元、鑑定費用3, 000元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1,500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