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板小字第213號
原 告 李玖
被 告 賴振興
多瓦娜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家興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羅凱銘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7年8月9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
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,361元,及被告賴振興自民國107年
1月4日起;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自民國106年12月22日起,均至
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4,000元,其中1,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,餘由原
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份得
假執行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原告起訴聲明: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(下同)12,464
元及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
計算之利息。
並主張如下:
被告賴振興係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之
受僱人。賴振興於民國
106年8月24日18時3分,駕駛車號000-0000號之車輛,行經
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○號前,與正在倒車之原告所有車輛
(車號:000-0000號、營業用小客車,下稱
系爭車輛)發生
碰撞。系爭車輛經送修後,修車
期間4日,致系爭車輛不能
營業,受有營業損失每日1,541元,共計6,164元;此外,系
爭車輛之後方攜車架也因碰撞而受損,修復費用為6,300元
,以上合計為12,464元,應由被告負連帶賠償責任。
二、被告則請求駁回
原告之訴,並辯稱如下:原告當時倒車,雖
有開啟閃黃燈,但已經占用車道,被告賴振興開車經過時,
有按喇叭警告。被告賴振興是直行車,原告是從路邊倒車出
來,應該要讓被告賴振興先過。被告賴振興為了閃避原告倒
車,才超過雙黃線繞行原告車尾,但原告還是一直倒車,應
負主要的肇事責任。至於原告主張因修車受有營業損失之日
數及數額並不爭執,攜車架部分有毀損及其修復費用亦不爭
執,但應予折舊等語。
三、本院判斷如下:
(一)就肇事責任部分:
本件車禍經送請新北市政府行車事故鑑
定委員會鑑定,認原告駕駛營業小客車,倒車未注意其他
車輛及行人,為肇事主因。被告賴振興駕駛自用小貨車,
跨越分向限制線,為肇事次因。此有鑑定意見書(新北車
鑑字第0000000號)一份在卷
可按。而本院於107年8月9日
言詞辯論
期日當庭
勘驗本件事故現場監視器之結果,發現
原告駕駛系爭車輛自路邊倒車,占用車道,被告賴振興駕
駛自用小貨車行經該被系爭車輛占用之車道時,並未停止
等候原告倒車完成,反而逕行跨越分向限制線,繞行原告
之車尾。而原告應注意被告賴振興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已行
駛前來,竟未注意應先停止倒車動作,待賴振興駕駛自用
小貨車通過後再行倒車,反而繼續倒車,致車尾撞到賴振
興駕駛自用小貨車之車側,而發生本件事故。本院
參酌上
情,認原告倒車應注意往來車輛而未注意,持續倒車致生
本件事故,過失較重;被告賴振興見原告倒車不願停等,
反而跨越分向線繞行,也同有過失,但過失較輕。故認本
件事故應由原告負擔百分之七十之肇事責任,被告賴振興
負擔百分之三十之肇事責任。
(二)就原告主張損害部分:
1、原告主張系爭車輛因本件事故受損,修車期間為4日,每
日營業損失1,541元,合計為6,164元
等情,為被告所不爭
執,
堪予採信。
2、原告主張攜車架因本件事故受損,修復金額為6,300元;
而該攜車架使用期間約半年,折舊部分願以原價之五分之
一計算等情,被告亦不爭執。故本件原告攜車架損害金額
為5040元(6,300*4/5=5,040)。
3、綜上,原告因本件事故所受損失為11,204元(6,164+5,04
0=11,204)。
(三)
綜上所述,
參照被告賴振興應負擔百分之三十之肇事責任
,本件原告所得請求被告賴振興賠償之金額應為3,361元
(11,204*30%=3361)。原告請求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
應負雇用人之連帶賠償責任,合於
民法第188條第1項前段
之規定,亦屬可採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連帶給付
3,361元,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(被告賴振興自107年1
月4日起;被告多瓦娜有限公司自106年12月22日起)至清償
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;
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五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
,
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4,000元(
裁判費1,000元、鑑定費用3,
000元),應由被告連帶負擔1,500元,餘由原告負擔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法 官 許映鈞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1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2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
書記官 陳君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