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2277號
原 告 來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順發
被 告 蔡世雄
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世雄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6,972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
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
○○區○○路○段○○巷○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