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231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2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服務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231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搜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宜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翡士特製片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 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上訴 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35,511元,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如數補 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2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