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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235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2359號 原   告 鉅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世泓 被   告 楊宗諭即日良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諭即日良企業社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 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2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23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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