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2359號
原 告 鉅泓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世泓
被 告 楊宗
諭即日良企業社
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宗諭即日良企業社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1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
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
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
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林穎慧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