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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27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2751號 原   告 施宗邦 上列原告與被告強鼎汽車有限公司、洪偉強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(下同)43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9   月  28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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