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2751號
原 告 施宗邦
上列原告與
被告強鼎汽車有限公司、洪偉強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
台幣(下同)43,5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