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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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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2777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2777號 原   告 七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幸雄 訴訟代理人 周英諭 被   告 林木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7年11月14 日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元,其餘由原 告負擔。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駕駛K8R-321號普通重型機車,於民國 107年5月29日8時13分許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 號處,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,撞擊由原告所有並駕駛之 AKY-2206號自小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受損, 經送修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,修理費用為新台幣(下同) 13,420元(含工資9,030元、零件4,390元)。為此爰依侵權 行為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修復費用即13,420元,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 利息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估價單、行照等件影本為 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調閱本件 交通事故卷宗核閱屬實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 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 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 。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 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民法第19 6條定有明定。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 價額,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如 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)。查,依系爭車輛維修 清單上所載之維修項目,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,堪認上 開修復項目所須之零件及工資共計13,420元(工資9,030元 、零件4,390元),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;又系爭車輛為1 04年6月出廠(推定為6月15日),有行照在卷可稽。至107 年5月29日受損時,已使用2年11月14日,依「營利事業所得 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」第95條第8項規定,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一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期間未滿 一年者,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一 月者,以一月計,故為3年計,惟零件費用4,390元,係以新 品換舊品,揆諸前述,應予折舊。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 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即系爭自用小客車耐 用年數五年,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,是以上開零件扣除折 舊後,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1,103元(計算式如附表 所示: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此外,原告另支出修車工資9,03 0元,無折舊問題,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,共計1 0,133元(計算式:1,103元+9,030元=10,133元)。逾此 部分之請求,於法無據,不能准許。 五、從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10,1 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。 七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 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000元,由被告負擔750元,餘由 原告負擔。 八、據上論結,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436條之19第1項 、第79條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 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謝淳有 附表 ----- 折舊時間 金額 第1年折舊值 4,390×0.369=1,620 第1年折舊後價值 4,390-1,620=2,770 第2年折舊值 2,770×0.369=1,022 第2年折舊後價值 2,770-1,022=1,748 第3年折舊值 1,748×0.369=645 第3年折舊後價值 1,748-645=1,1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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