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板小字第2777號
原 告 七彩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簡幸雄
訴訟代理人 周英
諭
被 告 林木龍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民國107年11月14
日
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壹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
九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
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柒佰伍拾元,其餘由原
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
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經
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
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訟法
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
聲請,由其
一造辯論而
為判決,
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駕駛K8R-321號普通重型機車,於民國
107年5月29日8時13分許,行經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
號處,因未保持安全距離之過失,撞擊由原告所有並駕駛之
AKY-2206號自小客車(下稱
系爭車輛),致系爭車輛受損,
經送修國都汽車股份有限公司,修理費用為新台幣(下同)
13,420元(含工資9,030元、零件4,390元)。為此
爰依侵權
行為之
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原告修復費用即13,420元,及
自
起訴狀繕本送達
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
利息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
上開事實,
業據其提出估價單、行照等件影本為
證,並經本院
依職權向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調閱
本件
交通事故卷宗核閱屬實。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
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
準備書狀爭執,依法視
同
自認,
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
損害賠償責任
。
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次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
者,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,民法第19
6條定有明定。又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
價額,固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,但以必要者為限(如
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,應予折舊)。查,依系爭車輛維修
清單上
所載之維修項目,
核與該車所受損部位相符,
堪認上
開修復項目所須之零件及工資共計13,420元(工資9,030元
、零件4,390元),均屬必要修復費用無誤;又系爭車輛為1
04年6月出廠(
推定為6月15日),有行照在卷
可稽。至107
年5月29日受損時,已使用2年11月14日,依「營利事業所得
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」第95條第8項規定,固定資產提列折
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,以一年為計算單位,其使用
期間未滿
一年者,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,不滿一
月者,以一月計,故為3年計,
惟零件費用4,390元,係以新
品換舊品,
揆諸前述,應予折舊。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
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,即系爭自用小客車耐
用年數五年,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,
是以上開零件扣除折
舊後,原告得請求之修車零件費為1,103元(計算式如附表
所示:元以下四捨五入)。此外,原告另支出修車工資9,03
0元,無折舊問題,是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修車費用,共計1
0,133元(計算式:1,103元+9,030元=10,133元)。逾此
部分之請求,於法無據,不能准許。
五、從而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
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應給付10,1
3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9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逾此部分之請求,則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六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,係依
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
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爰
依職權宣告假執行
。
七、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
定,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000元,由被告負擔750元,餘由
原告負擔。
八、據上論結,
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,一部無理由,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436條之19第1項
、第79條、第436條之20,判決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
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書 記 官 謝淳有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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折舊時間 金額
第1年折舊值 4,390×0.369=1,620
第1年折舊後價值 4,390-1,620=2,770
第2年折舊值 2,770×0.369=1,022
第2年折舊後價值 2,770-1,022=1,748
第3年折舊值 1,748×0.369=645
第3年折舊後價值 1,748-645=1,103