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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278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倉儲保管費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2781號 原   告 大台北搬家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雄 被   告 林倪安(已歿)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倉儲保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原告之訴,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:…三、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,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 3 款定有明文,此一規定於小額程序亦有用(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及第436 條之23規定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被告已於原告民國107年9月18日起訴前之105年4月27 日死亡,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 件附卷可稽,被告顯無 當事人能力,且為不能補正者,原告之訴難認為合法,應予 駁回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、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 第1項 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1段30巷1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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