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2934號
原 告 永全交通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存
訴訟代理人 梁棋凱
上列原告與
被告蕭鴻彬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
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6,622
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
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
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