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07年度板小字第2946號
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魏寶生
訴訟代理人 洪婕翎
陳晏渝
被 告 瞬展綠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志何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,於民國108年2月22日
辯論終
結,本院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自民國106年9月9日起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75614號移
轉命令失效之日止,在新臺幣(下同)76,682元,及自105年8月
11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及已計未收
利息112,945元
暨執行費790元之範圍內,按月將訴外人林頂立每
月得向被告支領之各項薪資
債權(包括薪俸、獎金、津貼、補助
費、研究費等)之3分之1給付原告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000元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
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
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
上訴
書狀,上訴於本院
合議庭,並按
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。當
事人之上訴,
非以
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
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
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6 日
書 記 官 王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