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2957號
原 告 來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王順發
上列原告因清償欠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劉政党等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等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
聲請視為起訴。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 萬
元,應徵第一審
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
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
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
日內向本庭補繳
上開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
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