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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295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欠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2957號 原   告 來發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順發 上列原告因清償欠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劉政党等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9 萬 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原告於支付命令所繳納裁 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1  月  12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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