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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3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訂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3203號 原   告 呂庭㚬 被   告 萬德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家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返還訂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70,000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 00巷0 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