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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401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租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4012號 原   告 威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士傑 訴訟代理人 魏正勤 上列原告因給付租金事件,曾聲請被告梁斯騏即啊亮工程行等 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 下同)51,32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 元,扣除原告於支付 命令所繳納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補繳500 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   月  14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