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4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3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扣押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 原  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45,7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3   月  23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3   月  23 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