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445號
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司政
上列原告與
被告全省機械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
)45,7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0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
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