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板小字第53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簡宸鈞即坂元麵疙瘩
住宜蘭縣○○市○○路○○○號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敏潔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71,662元,應徵第
二審
裁判費1,50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
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