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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716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716號 原   告 駿龍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新樓 被   告 台灣精密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言詞辯 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柒仟參佰零玖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銷貨單為證。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,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 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法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。當 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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