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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99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992號 原   告 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雯 被   告 昱翔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炳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 21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駕駛車牌號碼00-0000號自用小貨車於民國 (下同)105年11月28日,行經國道3號50公里處800公尺南 向時,因駕駛不慎之過失,而致原告車牌號碼000-00號營業 用大客車(下稱系爭車輛)受損,本案業經國道公路警察局 處理在案。原告因前開車禍事故受有下列損失:(1)車輛修 理費新台幣(下同)31500元;(2)營業損失6000元。爰本於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規定提起本訴。求為判決︰求為 判決:被告應給付原告37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暨自107年3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等語。 三、經查: (一)系爭車號000-00號營業大客車之車主為訴外人龍萊交通企 業有限公司,而非原告,此有該汽車車籍乙紙在卷可稽, 是原告就本件車損31500元,並無請求權。而系爭營業大 客車受損與原告之營業損失6000元間,並無相當因果關 係。是原告之主張,自非正當,不應准許。 四、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375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 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,暨自107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 百分之10計算之違約金,均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(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。)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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