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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字第992號 上 訴 人 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曉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翔紙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 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伍 佰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 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15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月  1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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