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字第992號
上 訴 人 宸達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李曉雯
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昱翔紙業有限公司間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七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
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萬柒仟伍
佰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
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
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
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