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47號
聲 請 人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
相 對 人 游承哲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「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」、「因侵權行為涉
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
前段及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
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之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
準用同法第28條第
1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相對人
住所地係在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,有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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可佐,而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員山鄉,
亦據聲請人於
起訴狀記載甚明,
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相
對人住所地
暨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
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
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1段30巷1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劉春美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