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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調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47號 聲 請 人 駿德租賃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游承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「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」、「因侵權行為涉 訟者,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及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405 條第3 項準用同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係在宜蘭縣○○鄉○○○路○○○ 號,有全 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佐,而侵權行為地在宜蘭縣員山鄉, 亦據聲請人於起訴狀記載甚明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相 對人住所地侵權行為地所在地之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,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1段30巷1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。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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