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
聲 請 人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柏園
相 對 人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
上列
當事人間給付
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
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
聲請人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
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
兩造就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
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契約第13條附卷
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
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
合意管轄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依法
強制調解),顯係違誤,
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