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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調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19號 聲 請 人 泉興清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園 相 對 人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文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次按調解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,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,民事訴訟法第24條、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兩造就因本契約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 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契約第13條附卷可稽,依民事訴訟法第 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,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(依法強制調解),顯係違誤,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、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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