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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小調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小調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譯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相 對 人 謝慶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 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、不動產所在地、侵權行為 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,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 內者,各該法院俱有管轄權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 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 院。 二、經查,本件被告之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信義區,有其個人戶籍 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佐,而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○道○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在卷可憑,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 誤。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1段30巷1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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