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小調字第42號
聲 請 人 譯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朝閔
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
相 對 人 謝慶鴻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,由
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。因侵權行為涉訟者,得
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。被告住所、
不動產所在地、侵權行為
地或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,跨連或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
內者,各該法院俱有
管轄權。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
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
院。
二、
經查,本件被告之
住所地係在基隆市信義區,有其個人戶籍
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佐,而侵權行為地在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○道○路警察局第一公路警察大隊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
在卷
可憑,
揆諸前開說明,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或臺
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,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
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侵權行為地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1段30巷1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