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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建小字第 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建小字第9號 原   告 富田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佑榕 被   告 材豐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一0七年五月十九日起 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理由要領 原告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07 年3 月29日承攬被告之蒸豐吃處永和 中正店裝潢之追加工程,並施工完成經驗收在案,追加工程款為 新臺幣(下同)151,000 元,惟經兩造協議以100,000 元結算追 加工程款。然被告迄今尚未付款,幾經催索,均無結果。爰依承 攬及協議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10 0,000 元,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 5 計算之利息,業據其提出估價單影本為證,被告空言抗辯該項 債務尚有糾葛云云,要無可採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從而, 原告本於上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判決主文所示之金額、 法定遲延利息,核屬正當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 段00巷0 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 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(須附繕本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 費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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