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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起訴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建簡字第 2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1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1號 原   告 弼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弼資 被   告 沃群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佑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沃群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9 6,1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(新 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巷0號)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2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2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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