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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建簡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添聖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添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源鑫節能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 程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 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223,800 元,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,64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 )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芷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