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
裁判書系統

系統更新將於10/17-10/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,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,請點選「重新整理」,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,造成不便,敬請見諒。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建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2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保固金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3號 原   告 笙鴻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榮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昕營造有限公司間返還保固金事件,原告前於 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時,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500 元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23,491 元,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3,530 元,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 尚應補繳3,030 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 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 12  月  7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 12  月  7  日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