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6號
原 告 玉鴻石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湯喬凱
被 告 上陞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宗明
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
律師
陳福龍律師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
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
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
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
。
二、
經查被告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
在卷
可憑,且原告據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合約書亦未約定以
本院為管轄法院,此觀卷附合約書1 份甚明。是依民事訴訟
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
書記官 王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