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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建簡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28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工程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6號 原   告 玉鴻石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喬凱 被   告 上陞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明 訴訟代理人 沈宏裕律師       陳福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,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。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、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。 二、經查被告之所在地設於臺北市北投區有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 在卷可憑,且原告據以請求給付工程款之合約書亦未約定以 本院為管轄法院,此觀卷附合約書1 份甚明。是依民事訴訟 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,自應由被告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。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