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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建簡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 羅偉融 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            送達代收人 黃瑋綺            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號3樓之6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 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 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55, 80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12  月  31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