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建簡字第27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羅偉融 住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○○號2樓
送達代收人 黃瑋綺
住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路○號3樓之6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茉莉國際設計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
攬報酬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
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55,
800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2,49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
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