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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建簡字第 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建簡字第8號 上 訴 人 鹿田新象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燕玉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春樺工程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九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 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壹萬元,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參佰壹拾伍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 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8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10  月  8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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