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板救字第11號
聲 請 人 張硯鈞
法定
代理人 張聖騰
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
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
相 對 人 俊全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
相 對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
訴訟代理人 楊富安
上列
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
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
訴訟救助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准予訴訟救助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無
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
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又無資力支出
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、第109
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經核
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(本院10
7 年度板小字第299 號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
業據提出新
北市板橋區公所開立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(低收入戶第
三款)以為釋明,
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核
其訴訟
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
揆諸
上揭法律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