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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救字第 1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4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訴訟救助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107年度板救字第11號 聲 請 人 張硯鈞 法定代理人 張聖騰 相 對 人 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訴訟代理人 李建穎 相 對 人 俊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琪 相 對 人 智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博 訴訟代理人 楊富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聲請訴訟救助 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,法院應依聲請,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;但顯無勝訴之望者,不在此限;又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之事由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、第109 條第 2 項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核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(本院10 7 年度板小字第299 號),無力支出訴訟費用,業據提出新 北市板橋區公所開立新北市社會福利資格證明(低收入戶第 三款)以為釋明,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,且核 其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,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,揆諸 上揭法律規定,並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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