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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03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032號 上 訴人 即 被   告反訴原告 良亞塑膠企業有限公司            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巷○○弄○○號 法定代理人 沈信孝 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業峰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 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2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 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本訴、反訴分別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40 0,000元、476,500元,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6,450元、7,770元 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 華  民  國  108  年  3   月  19 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