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041號
上 訴 人 宋兆明
右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通達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間
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○七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
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萬
元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壹佰伍拾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
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
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
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