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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05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價金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051號 原   告 林志杰 被   告 奧爾資訊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伯卿 訴訟代理人 蕭文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指定107 年10月15日下午5 時10分在本 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,被告應查報並提出本件線上遊戲契約到 院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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