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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06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債務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065號 原   告 沃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文 訴訟代理人 洪珮凌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 業工會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(下同)440,990 元,應繳裁判費4,850 元,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,尚應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 巷0 號)補繳4,350 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, 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 段00巷0 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 須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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