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號
原 告 鍾一銘
被 告 呂錦雄
上列
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10號
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
107年4月17日
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4時30分
整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
法 官 李崇豪
法院
書記官 莊雅萍
通 譯 孫宏瑋
朗讀
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
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
主文、所
裁判之
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
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5年7月22日,在被告經營
之良棋企業有限公司(設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55之10號),
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原告之配偶林○桃的裸體照片及內容為
「以驚傳給小陳、小方,下一個就是鍾ㄉ(指原告鍾一銘)了
」、「有想要看影片嗎?」等文字予林○桃,以此加害名譽
之事恐嚇林○桃,至林○桃心生畏懼。恐嚇案件經林○桃、
原告告訴偵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,並經
鈞院判處罪刑在案(
106年度簡字第4308號)。原告受此不法侵害,身心均痛苦異
常,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台幣(下同)30萬元等語。
二、被告則辯以:
本件原告有何損失?且本件是濫告,我被搜索
本來不起訴,但原告一直告一直告。我是開工廠目前還處於
虧損中各等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本件被告以於
上開時地以LINE傳送原告配偶裸照及上開文
字予原告配偶,致原告配偶心生畏懼之事實,固經本院以
106年度簡上字第961號判處被告拘役貳拾日確定在案。
惟
查本件被告恐嚇之對象為原告之配偶,並
非原告本人。是
原告之主張,自非正當。
(二)從而,原告依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
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
30萬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
四、本件判決基礎俱
已臻明確,
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
本院審酌後,
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駁之必要,併此
敘明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書 記 官 莊雅萍
法 官 李崇豪
上列為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
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
書 記 官 莊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