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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10 號民事宣示筆錄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宣  示  判  決  筆  錄 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號 原   告 鍾一銘 被   告 呂錦雄 上列當事人間107年度板簡字第110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107年4月17日辯論終結,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下午4時30分 整,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,出席職員如下:      法   官 李崇豪      法院書記官 莊雅萍      通   譯 孫宏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: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,判決主文、所裁判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: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(下同)105年7月22日,在被告經營 之良棋企業有限公司(設新北市八里區下罟子55之10號), 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原告之配偶林○桃的裸體照片及內容為 「以驚傳給小陳、小方,下一個就是鍾ㄉ(指原告鍾一銘)了 」、「有想要看影片嗎?」等文字予林○桃,以此加害名譽 之事恐嚇林○桃,至林○桃心生畏懼。恐嚇案件經林○桃、 原告告訴偵辦由檢察官提起公訴,並經鈞院判處罪刑在案( 106年度簡字第4308號)。原告受此不法侵害,身心均痛苦異 常,請求被告賠償慰撫金新台幣(下同)30萬元等語。 二、被告則辯以:本件原告有何損失?且本件是濫告,我被搜索 本來不起訴,但原告一直告一直告。我是開工廠目前還處於 虧損中各等語。 三、本院之判斷: (一)本件被告以於上開時地以LINE傳送原告配偶裸照及上開文 字予原告配偶,致原告配偶心生畏懼之事實,固經本院以 106年度簡上字第961號判處被告拘役貳拾日確定在案。 查本件被告恐嚇之對象為原告之配偶,並原告本人。是 原告之主張,自非正當。 (二)從而,原告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 30萬元,為無理由,應予駁回。 四、本件判決基礎俱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 本院審酌後,核與判決不生影響,無逐一論駁之必要,併此 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 記 官 莊雅萍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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