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祥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榮川
訴訟代理人 沈子康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宜昌金屬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
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9 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
審上訴,查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3,575 元
,應徵第二審
裁判費4,305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
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