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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10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8 年 03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祥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榮川 訴訟代理人 沈子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 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上訴駁回。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 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命 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業於108 年1 月9 日將該裁定 正本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,茲上訴人逾期迄未 補正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