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105號
上 訴 人
即
被 告 祥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蕭榮川
訴訟代理人 沈子康
被
上訴人
即 原 告 宜昌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麗秋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
年九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
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
前段規定預納
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又上訴不合程
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審法院應定
期間
命其補正;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
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9 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
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院於107 年11月23日裁定命
其於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,業於108 年1 月9 日將該裁定
正本送達上訴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按,茲上訴人逾期
迄未
補正,其上訴自
非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、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
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張淑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
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整。
書記官 陳嬿如
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3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