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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16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163號 上 訴 人  尤儷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宏電影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 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8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僅 就「以新臺幣(下同)50萬元為本金計算,自民國106 年10月21 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」提起第二審上訴 。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,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 準;期間未確定時,應推定其存續期間。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, 以10年計算。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、第77條之10規定甚明 。又上訴聲明之範圍,若僅就利息或其他孳息、損害賠償違約 金或費用部分提起上訴者,仍應依其價額,以定上訴利益之價額 ,不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附帶請求不併算價額之規 定(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71 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,自應以其聲明不服之利息部分,依權利存續期間計 算其上訴利益金額,因其期間未確定,自應斟酌案情推定其存 續期間以憑計算訴訟標的之價額。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00,00 0 元,為簡易訴訟案件,參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, 第1 、2 審簡易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10月、2 年,共計2 年10月,加上裁判送達、上訴、分案等期間,及起訴前即自106 年10月21日起至107 年5 月3 日止,約6 月餘,故以3.5 年計算 ,應為87,500元(500,000 ×5 %×3.5 年),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,500 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、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逕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如數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107   年  8   月  3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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