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號
原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穎峯
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
律師
被 告 薩摩亞商富甲一芳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
分公
司
法定代理人 陳錫冠
訴訟代理人 吳櫻堅
上列
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
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
管轄權者,依原告
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次按當事人得以
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
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
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
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設計合約書第14條附卷
可稽
,今原告設計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履行契約,依民
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仍應由
系爭契約
合意管轄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黃俊雯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穎慧