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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1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1 月 25 日
裁判案由:
履行契約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19號 原   告 浩漢產品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穎峯 訴訟代理人 何朝棟律師 被   告 薩摩亞商富甲一芳餐飲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      司 法定代理人 陳錫冠 訴訟代理人 吳櫻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 理 由 一、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;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,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查原告與被告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,有設計合約書第14條附卷可稽 ,今原告設計合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履行契約,依民 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,仍應由系爭契約合意管轄法 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依職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穎慧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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