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
原 告 僖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郭曉玉
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
律師
上原告與
被告施正鎧即滿藝網商行間
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
據繳納
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 元,
惟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
定為271,67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,原告尚欠2,480
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補
繳
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葉靜芳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關於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
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
不
得抗告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
路0段00巷0號)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
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
附
繕本)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
書記官 劉春美