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6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損害賠償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203號 原   告 僖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曉玉 訴訟代理人 余振國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施正鎧即滿藝網商行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雖 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(下同)500 元,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271,670 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,980 元,原告尚欠2,480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 段00巷0 號)補 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 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 路0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 附繕本)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6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春美
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