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231號
原 告 姚三和
一、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,曾
聲請對
被告鴻達地板企業有限公司
發
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
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
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
日內補正左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
駁回原告之訴: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柒拾參萬零捌佰捌拾元
,應繳
裁判費新台幣參萬捌仟零貳拾陸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
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柒仟伍佰貳
拾陸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莊雅萍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