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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333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8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返還牌照等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333號 原   告 祥德汽車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峻銘 訴訟代理人 張朝陽 被   告 黃宏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20日 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將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之車牌貳面及行車 執照返還原告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兩造約定自民國104 年1 月15日起,將被告 所有小客車加入原告之營業體系,領用原告所有之車牌號碼 000 -00號營業小客車車牌0 面、行車執照1 枚,且由被告 營運,並應遵守政府各項法規及兩造約定,上開車輛應於 106 年10月31日參加車輛定期檢驗,被告卻未依規定前往參 加車輛定期檢驗,經多次通知均置之不理,新北市交通局已 於106 年12月1 日發文新北監撿字第409H83975 號,小營客 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7條之規定,應將該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繳交監理所到案吊扣,但被告仍違法繼續營業 該車。被告顯然違反雙方契約第19條第1 款及第2 款之規定 ,原告自有權終止契約並請求被告返還上開車輛之車牌及行 車執照。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 ,並依兩造間之契約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聲明:被告應將上 開車輛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返還原告等語,業據其提出汽 車行車執照、新北市計程車客運業自備車輛參與經營契約書 、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通知書(未參加定期檢驗 )、郵局存證信函000177號及000190號等影本為證,被告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 出準備書狀爭執,認原告主張為真實。 三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上開契約關係,訴請被告返還如主文所 示之車牌0 面及行車執照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 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 五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 ○路0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 須附繕本),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上訴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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