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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382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9 月 26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382號 原   告 原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雄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被  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訴訟代理人 劉世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於民國107年9月5日言詞 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玖佰參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 零七年七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 實 及 理 由 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至107年2月間委託原告 承攬雜物清理等工程,原告已施工完畢,被告尚有新臺幣( 下同)132,930元未為給付,後經原告於107年5月3日以新 店頂城郵局第16號存證信函請求給付前開款項,被告皆推 託拒付,置之不理,承攬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應收帳款明細表乙份、請款明 細4紙、簽收單42紙、存證信函等件為證。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復未提出任何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,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第 1項前段規定,應視同自認,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。 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承攬之法律關係,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之 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 五、本件係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。 六、結論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 385條第1項前段、第78條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淳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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