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382號
上 訴人 即
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
設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街○○號
法定
代理人 陳坤煌 住同上
上列
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
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
,查
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132,930元,應徵
第二審
裁判費2,160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上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
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