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
裁定
107年度板簡字第1382號
聲 請 人即
被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坤煌
上列
聲請人與
相對人原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
承攬報酬事件,聲
請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6日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裁定
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法院應
依職權宣告
假執行而未為宣告,或忽視假執行或免
為假執行之聲請者,
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。民事訴訟
法第394條固定有明文。
惟按判決須於
訴訟標的之一部或
訴
訟費用有脫漏者,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
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
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
略以:原判決有得假執行之
諭知,卻無許被
告(即聲請人)得供
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,因被告(即聲
請人)已就
本案提起
上訴,然相對人(即原告)
刻正為假執
行之執行,為保被告(即聲請人)權益,
爰聲請
鈞院惠予補
充判決,令被告(即聲請人)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
三、
經查,被告(即聲請人)於本案
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請准
供擔保免為假執行,是
本件判決並無
裁判脫漏情事,聲請人
聲請為補充之判決,於法不符,不應准許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
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)。
書記官 謝淳有
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