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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案件撤回資訊: 撤回上訴
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382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承攬報酬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382號 聲 請 人即 被   告 熊敏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原旺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聲 請人對本院民國107年9月26日民事判決聲請補充判決,本院裁定 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,或忽視假執行或免 為假執行之聲請者,準用第二百三十三條之規定。民事訴訟 法第394條固定有明文。按判決須於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 訟費用有脫漏者,法院始應依聲請以判決補充之,民事訴訟 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甚明。 二、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:原判決有得假執行之知,卻無許被 告(即聲請人)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之宣告,因被告(即聲 請人)已就本案提起上訴,然相對人(即原告)刻正為假執 行之執行,為保被告(即聲請人)權益,聲請鈞院惠予補 充判決,令被告(即聲請人)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。 三、經查,被告(即聲請人)於本案言詞辯論終結前並未聲請准 供擔保免為假執行,是本件判決並無裁判脫漏情事,聲請人 聲請為補充之判決,於法不符,不應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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