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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499 號民事判決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清償借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                  107年度板簡字第1499號 原   告 黃政熾 被   告 傑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春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捌萬肆仟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八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事實及理由 一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 判決。 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05 年間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下 同)59,000元、325,000元及100,000元,合計484,000 元, 約定清償期限分別為105年11月30日、105年12月13日及106 年1月27日,並交付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予原告,提示後 均以存款不足為由退票,雖經一再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 為此,爰依上開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求為判決被 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。 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經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3 張為 證,而被告經合法通知,既未到庭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,依本院調查之結果,原告之主張信 為真實。從而,原告本於上開借款契約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 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,核屬正當,為有理由 ,應予准許。 四、本判決係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書 記 官 林穎慧 附表 ┌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 │編號│付款人 │ 發票日 │ 提示日 │票面金額 │票 號 │ │ │ │ │ │(新臺幣)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1 │合作金庫│105年11 │106年1月│59,000元 │PQ0000000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月30日 │19日 │ │ │ │ │五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2 │合作金庫│105年12 │106年1月│325,000元 │PQ0000000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月13日 │19日 │ │ │ │ │五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├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 │ 3 │合作金庫│106年1月│106年2月│100,000元 │PQ0000000 │ │ │商業銀行│27日 │2日 │ │ │ │ │五洲分行│ │ │ │ │ └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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