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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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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板橋簡易庭 107 年度板簡字第 15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2 月 02 日
裁判案由:
給付貨款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50號 原   告 上口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嘉秩 訴訟代理人 謝政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車麗屋汽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 拾玖萬零肆佰貳拾伍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   日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          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 華  民  國  107  年  2   月  2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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